新《婚姻登记条例》解读
2009-9-25 15:22:27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备受社会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实施了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婚姻登记机关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体现了人性关怀,表明了我国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
  一、一般规定
  1、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在我国,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农村地区群众结婚要找乡政府已是通行半个多世纪的惯常做法。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将遏制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
  2、对于婚姻登记收费?《条例》第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按照新《条例》,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新《条例》专门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即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3、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条例》第1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新要求。
  4、有关婚姻登记证件?《条例》第17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结婚登记
  1、不用单位证明,不强制婚检?《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是新《条例》最大的变化。今后,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由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这样的规定,简化了手续,避免了许多结婚者“跑”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2、五种情形不予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离婚登记
  1、不用单位证明?《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三种情形不予受理?《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取消一个月的审查期?《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新《条例》取消了原有条例中的这个规定。这么一来,自愿离婚的双方,将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此举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